行业政策

开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1/8/11 15:47:30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5  评论:0
内容摘要:(开县财政局、开县发改委、开县扶贫办开财农[2007]40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根据《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和《开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
(开县财政局、开县发改委、开县扶贫办开财农[2007]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根据《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和《开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是指扶贫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扶贫项目计划、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和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帐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扶贫资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县、乡财政部门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核拨和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计委负责项目的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五条 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二章 报帐程序
第六条 实施扶贫项目的县级 单位或业主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帐拨款,实施扶贫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定期向乡镇财政所报帐拨款,乡镇财政所在拨付扶贫款时,不允许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帐户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承包的,由施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及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实施单位初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分批拨付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完善报帐手续、办理竣工决算后,拨付全部项目款项(除项目 质量保证金外)。 
第八条 废品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干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40%启动资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干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主管部门出据的项目验收合格书完善报帐手续、办理竣工决算后,拨付全部项目款项(除项目质量保证金外)。 
第九条 财政扶贫重大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乡镇(街道办)按补助总额的10%预留在专户,一年后如不出现质量问题(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如数退还给施工方或建设单位。
第三章 报帐凭证管理
第十条 承包项目报帐须提供:报帐申请书、项目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备、决算表以及项目补助款税务发票、项目验收表。 
第十一条 非承包项目报帐须提供:报帐申请书、费用支出明细表、支付原材料和技工工资及合规的有关费用原始凭据,项目概、预算表、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验收意见表。 
不允许代开税务发票实物购买发票,种养业项目需落实到农户,必须造具分户补助花名册、注明社别、姓名、种植面积(养殖数量)、补助标准、领取金额、农户签字或盖章作为报帐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帐务处理的报帐凭证,经财政部门加盖“已报帐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建设单位,为便于上级审计检查,财政所留凭据复印件保存。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搞好会计核算,妥善保管报帐凭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将不予报帐: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支出明细表和有关凭据的; 
(三) 没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结论意见或乡镇领导及分管人员(扶贫干部)没有审查的; 
(四) 超出责任书或合同书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 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计委对乡镇级报帐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在收到扶贫资金后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芝明细表及相关情况说明上报县财政局;在次年1月10日前,将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收支明细表及使用效益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并抄报县扶贫办、计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开县财政
相关评论
评论者:      
重庆市开州区民丰互助合作会 版权所有  渝ICP备18016912号  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