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8/26 15:49:55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53  评论:0
内容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推进全市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使边远山区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推进全市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使边远山区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还有数十万农民群众生活在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高寒、边远山区,主要集中分布在渝东南和渝东北的区县(自治县)。这些区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部分区域地质灾害和地方病较为严重,人类活动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不仅能使搬迁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能够促进其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开拓新的生存发展渠道和空间,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不仅有利于降低扶贫开发成本,减轻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人口压力,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土地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观念, 以帮助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政府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努力实现贫困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完成生态和扶贫移民35万人,到2017年基本完成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任务,使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尽快脱贫致富,同时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三)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整合资源,统筹安排:搬迁安置与后续生存发展并重。 
  三、统筹安排,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步伐 
  (一)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对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生存条件恶劣、居住地地质灾害或地方病严重以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覆盖的农民群众,及时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优先安排贫困农民易地搬迁,鼓励以自然村为单元实施整村搬迁。 
  (二)科学选择生态和扶贫移民安置地点。移民安置地的选择应与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科学论证安置地点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择优选定安置地,合理确定安置规模。 
  (三)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安置方式。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年龄、受教育程度、技能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根据群众的意愿,结合安置地基本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具备条件的要尽可能实施无土集中安置。 
  (四)切实搞好生态和扶贫移民土地调整。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土地调整办法。搬迁群众退出的宅基地和经营承包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对退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土地整治,实施退耕还林或规模化经营。对有土安置的搬迁群众要确保其拥有必需的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要通过上地整治、农田改造等措施,增加安置地耕地面积,提高产出能力。 
  (五)认真搞好移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安置地农田、水利、供电、道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安置地人口承载能力。 
  (六)切实抓好移民搬迁群众的住房建设。移民安置地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引导群众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房规模,每户住房规模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避免举债建设、盲目攀比,严禁搞形象工程。 
  (七)扎实做好搬迁群众产业扶持工作。加强对搬迁群众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积极帮助搬迁群众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和条件培育后续产业,加大主导产业培育支持力度,确保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生态和扶贫移民保障措施 
  (一)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全市生态移民市级以上资金补助标准上限统一为人均5000元。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对绝对贫困人口适当增加搬迁补助资金。 
  (二)大力整合生态和扶贫移民投入资金。一是对已确定的迁出地,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将有关规划原确定对迁出地的投资调整用于移民安置区的农田、水利、供电、道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2008年安排以工代赈易地扶贫资金0.5亿元,扶贫开发资金0.7亿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约2.4亿元,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对接交通、能源、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社会事业、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规划,梳理整合相关资金,着力抓好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的住房、公路、农田、人饮、社会事业等工程建设。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和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信贷扶贫资金应优先向搬迁群众建房提供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要加大对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争取国外贷款,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安置区发展。 
  (三)切实完善生态和扶贫移民政策措施。一是对有土安置的群众要确保人均拥有不低于0.5亩的基本口粮田。用于安置移民群众的宅基地和耕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无偿承包给搬迁群众:属集体上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协商调剂或给予一定补偿费,承包给搬迁群众,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二是鼓励有条件的搬迁群众实行无土安置,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对搬迁群众新建房用地(除使用国有土地和占用耕地外),免收一切费用:对建设或购买用于安置住房的搬迁群众,免收建房相关费用,减免房屋买卖交易契税等税费:减免闭路电视入网费和用水入户费;免费为搬迁群众提供可供选择的建房样板图。四是为搬迁群众免费提供一项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每户搬迁群众掌握1— 2项农业实用技术。五是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允许搬迁群众与长期在外居住致土地撂荒的农户,在自愿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土地、山林转包或出租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六是及时办理搬迁群众户口转移、土地调整、建房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建立健全生态和扶贫移民公示监督制度。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将生态和扶贫移民政策、各类投资及补助资金构成、拟安置地基本情况、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对象条件、搬迁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使搬迁政策人人明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顺利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及生态和扶贫移民工程项目规划,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对策,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加快推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 
  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和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和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及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顺利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帮助,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编制全市生态和扶贫移民工程项目规划,会同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统筹安排生态和扶贫移民资金;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国土房管局要优先安排安置地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指导和帮助区县(自治县)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和移民安置地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市交通、建设、水利、农业、农综、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也要切实加大对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附件:重庆市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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